律师简介更多>>
最近更新
大竹律师转载的快递纠纷如何维权
来源: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: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:2015-07-26
快递纠纷如何维权
摘要: 随着春节临近,网购年货成为不少市民的选择,而“网购潮”也使得快递爆棚、井喷事件难免再次重演,由此,导致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而“伤不起”现象也将再次出现。近日,记者从我市各级法院和消协部门收集到一些涉及快递纠纷的案例,或许会对你维权有所启示.
核心提示
随着春节临近,网购年货成为不少市民的选择,而“网购潮”也使得快递爆棚、井喷事件难免再次重演,由此,导致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而“伤不起”现象也将再次出现。近日,记者从我市各级法院和消协部门收集到一些涉及快递纠纷的案例,或许会对你维权有所启示。
快递成“龟速”
物品变质须赔偿
【案例】2012年12月9日,小周因在“双十一”那天给母亲购买的奶酪一直没到,而不得不与网店销售人员聊起了QQ:“怎么都快一个月了,我的快件还停在广州?”“亲,不好意思,可能因为快递井喷延误了。”对方回答的还是那句说过多次的话:“也许快到了,再等一等吧。”三天后,母亲终于给小周回了电话:“东西是到了,可惜已经不能食用,因为保质期只有一个月。”
【点评】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《合同法》第117条规定: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……本法所称不可抗力,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”即只有基于不可抗力,才能免除快递公司的责任,而只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快递井喷并不属于“不可抗力”。更何况《邮政行业标准》已明确规定,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;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;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;台湾快件为10个日历天;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。如果超出上述时限,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,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,从而有权要求快递公司赔偿。
货物被挤压
造成损害需担责
【案例】2012年11月11日,通过连续9小时网络抢购,丽丽如愿以“超低价”购得了自己所需的大量物品,其中包括为父母购买的一个足疗盆。可五天后丽丽收到足疗盆时,发现足疗盆严重变形。原来,因为快递井喷,快递公司将各种物品无序堆放,而足疗盆恰恰因挤压而被损坏。面对丽丽的索赔请求,快递公司却一口回绝,理由是丽丽并未保价,损失无法确定。
【点评】快递公司必须赔偿损失。《邮政法》第47条规定:“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:(一)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,按照保价额赔偿;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,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。(二)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、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,按照实际损失赔偿,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;挂号信件丢失、损毁的,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。”丽丽虽未保价,但快递公司仍应“按照实际损失赔偿”,这也提醒消费者,在提交快递时,最好实行保价,以避免当损失难以估量时,能得到应得的赔偿。
收费被提高
多出部分应退还
【案例】2012年11月16日,小刘收到自己在“双十一”期间网购的物品时,送货员却要多收50元加班费,理由是因为快递井喷,而他要在短时间内将物品按时、按质、按量送到每一位客户,就必须加班加点,甚至已连续4天每天超过12小时工作。鉴于不给钱对方便拒不交付,小刘只好照办。可事后又觉得虽然钱不多,但实在心有不甘,便要求快递公司退款。
【点评】快递公司应当退款。《合同法》第60条规定:“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”在事先已约定快递费用的情况下,快递公司因工作量增加,而要求客户增加服务费用,甚至以不交钱就不交货相威胁,这就构成了违约。更何况即使应向送货人员支付加班费,其责任主体也只能是快递公司,因为送货人员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。对于违约行为,该法第107条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”即小刘有权以“采取补救措施”要求退款。
货物被代收
导致丢失难免责
【案例】2012年11月23日,因一直没有收到自己在“双十一”所购的价值千余元的网购货物,宋某要求快递公司给予查找。后被告知,早在一周前就已由一个名叫“谢某”的邻居代收。因宋某并没有这样一个邻居,转而要求快递公司赔偿。但被公司拒绝,理由是其格式《快递递送合同》中已规定:“如指定的签收人不在,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,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。”
【点评】快递公司无权以已约定“代签免责”而拒赔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4条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”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第11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,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。公司“有权让他人代收”,实际上等于可以随意处分,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,显然属于免除自己责任、排除宋某主要权利,故无论宋某当时是否认可均为无效。
记者支招
两大申诉途径助您快速维权
很多网友在遭遇快递不公平待遇后,都觉得无处投诉,只能自认倒霉。即使向快递公司进行了投诉,对方也不太重视,这种无奈的“纵容”也间接助长了快递行业的乱象。记者在网上搜索了解到,通过国家邮政管理局申诉网站、工信部投诉网站等途径可以快速维权。
具体网址如下:
国家邮政管理局申诉网站:http//sswz.chinapost.gov.cn/login/login!link.action
工信部投诉网站:http//www.chinatcc.gov.cn8080/cmsadmin/shouli/shensu.jsp
随着春节临近,网购年货成为不少市民的选择,而“网购潮”也使得快递爆棚、井喷事件难免再次重演,由此,导致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而“伤不起”现象也将再次出现。近日,记者从我市各级法院和消协部门收集到一些涉及快递纠纷的案例,或许会对你维权有所启示。
快递成“龟速”
物品变质须赔偿
【案例】2012年12月9日,小周因在“双十一”那天给母亲购买的奶酪一直没到,而不得不与网店销售人员聊起了QQ:“怎么都快一个月了,我的快件还停在广州?”“亲,不好意思,可能因为快递井喷延误了。”对方回答的还是那句说过多次的话:“也许快到了,再等一等吧。”三天后,母亲终于给小周回了电话:“东西是到了,可惜已经不能食用,因为保质期只有一个月。”
【点评】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《合同法》第117条规定: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……本法所称不可抗力,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”即只有基于不可抗力,才能免除快递公司的责任,而只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快递井喷并不属于“不可抗力”。更何况《邮政行业标准》已明确规定,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;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;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;台湾快件为10个日历天;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。如果超出上述时限,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,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,从而有权要求快递公司赔偿。
货物被挤压
造成损害需担责
【案例】2012年11月11日,通过连续9小时网络抢购,丽丽如愿以“超低价”购得了自己所需的大量物品,其中包括为父母购买的一个足疗盆。可五天后丽丽收到足疗盆时,发现足疗盆严重变形。原来,因为快递井喷,快递公司将各种物品无序堆放,而足疗盆恰恰因挤压而被损坏。面对丽丽的索赔请求,快递公司却一口回绝,理由是丽丽并未保价,损失无法确定。
【点评】快递公司必须赔偿损失。《邮政法》第47条规定:“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:(一)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,按照保价额赔偿;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,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。(二)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、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,按照实际损失赔偿,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;挂号信件丢失、损毁的,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。”丽丽虽未保价,但快递公司仍应“按照实际损失赔偿”,这也提醒消费者,在提交快递时,最好实行保价,以避免当损失难以估量时,能得到应得的赔偿。
收费被提高
多出部分应退还
【案例】2012年11月16日,小刘收到自己在“双十一”期间网购的物品时,送货员却要多收50元加班费,理由是因为快递井喷,而他要在短时间内将物品按时、按质、按量送到每一位客户,就必须加班加点,甚至已连续4天每天超过12小时工作。鉴于不给钱对方便拒不交付,小刘只好照办。可事后又觉得虽然钱不多,但实在心有不甘,便要求快递公司退款。
【点评】快递公司应当退款。《合同法》第60条规定:“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”在事先已约定快递费用的情况下,快递公司因工作量增加,而要求客户增加服务费用,甚至以不交钱就不交货相威胁,这就构成了违约。更何况即使应向送货人员支付加班费,其责任主体也只能是快递公司,因为送货人员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。对于违约行为,该法第107条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”即小刘有权以“采取补救措施”要求退款。
货物被代收
导致丢失难免责
【案例】2012年11月23日,因一直没有收到自己在“双十一”所购的价值千余元的网购货物,宋某要求快递公司给予查找。后被告知,早在一周前就已由一个名叫“谢某”的邻居代收。因宋某并没有这样一个邻居,转而要求快递公司赔偿。但被公司拒绝,理由是其格式《快递递送合同》中已规定:“如指定的签收人不在,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,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。”
【点评】快递公司无权以已约定“代签免责”而拒赔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4条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”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第11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,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。公司“有权让他人代收”,实际上等于可以随意处分,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,显然属于免除自己责任、排除宋某主要权利,故无论宋某当时是否认可均为无效。
记者支招
两大申诉途径助您快速维权
很多网友在遭遇快递不公平待遇后,都觉得无处投诉,只能自认倒霉。即使向快递公司进行了投诉,对方也不太重视,这种无奈的“纵容”也间接助长了快递行业的乱象。记者在网上搜索了解到,通过国家邮政管理局申诉网站、工信部投诉网站等途径可以快速维权。
具体网址如下:
国家邮政管理局申诉网站:http//sswz.chinapost.gov.cn/login/login!link.action
工信部投诉网站:http//www.chinatcc.gov.cn8080/cmsadmin/shouli/shensu.js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