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8-8183-8374
律师简介更多>>

凌灿伟(法律咨询电话:15881838374),中共党员,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,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,法律快车、华律网、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,本人知识面广,善于雄辩,思维敏捷,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,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,从而达到胜诉,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,且具有较强...【详细介绍】

您的位置:大竹县律师网 > 合同纠纷 > 正文

达州市大竹县律师转载的民间借贷的利息认定标准

来源:大竹县律师网  作者: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  时间:2015-04-06

民间借贷的利息认定标准
 

 一、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标准 
    1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,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。 
    2、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,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,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,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。 
       
    二、利息支付不符合约定的认定标准 
    (1)利息清偿的时间,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,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。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,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。 
    (2)利息的计算时间。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。一般情况下,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。但是,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。 
    (3)提前清偿问题: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清偿借款,但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,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,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。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,债权人可以先行使,也可以放弃。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,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,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。 
       
    三、违法计息方式的认定标准 
    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括利率本数)。超出此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。 
    四、利息偿还方式的认定标准 
      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,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,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。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,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由当事人协议补充。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,应先支付利息,而不是先支付本金。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,尽量服从交易习惯。 
     大竹律师    大竹县律师   大竹婚姻律师

 

大竹县律师网

QQ在线

在线咨询

158-8183-8374

添加微信

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