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竹县婚姻律师凌灿伟发表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
来源: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: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:2014-12-16
解除同居协议
甲 方:
乙 方:
甲方: 性别 :
身份证号 :
住址 :
联系方式 :
乙方: 性别 :
身份证号 :
住址 :
联系方式 :
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起开始同居生活,因感情不合等原因,现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。根据《婚姻法》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法律规定,双方经过友好协商,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,双方共同遵照执行:
一、甲乙双方自愿于 年 月 日起解除同居关系。
二、甲乙双方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 (姓名)(性别: ,于 年 月 日出生,常住户口地址: )由 抚养, 支付抚养费(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为 每月收入的 ;在 (时间)汇入 (账户))至该子女成年(或至该子女完成所有学业)。 有探望该子女的权利(探望权行使的时间: ,方式: )。
三、房产证号为 ,产权人为 ,位于
的房屋归 所有。 给予 房屋补偿款 (给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)。 在 (时间、条件)搬出此房屋。 (时间)办理过户手续。
四、车牌号为 ,品牌为 ,登记在 名下的汽车归 所有。 给予 补偿款 (给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)。 (时间)办理过户手续。
五、 公司的股权归 所有。 给予 补偿款 (给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)。公司的经营权归 所有。 (时间)办理变更手续。
六、甲乙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其他未列明的存款、股票、基金、期货、首饰及个人生活用品等,做出如下处理: 。
七、甲乙双方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,由 偿还。
八、甲乙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、共同债务,没有其他争议。
九、甲乙双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,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,任何一方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九、本协议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每份具有同等效力,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。
甲 方: 乙 方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
签订地点: